王伟华、刘翠翠:
申请执行人郑丙彦与被执行人王伟华、刘翠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侯民初字第01362号民事裁判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伟华、刘翠翠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迁出位于本市青青家园10幢4单元3层310号房间。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贺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王伟华、刘翠翠:
申请执行人郑丙彦与被执行人王伟华、刘翠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侯民初字第01362号民事裁判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伟华、刘翠翠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迁出位于本市青青家园10幢4单元3层310号房间。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贺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