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 > 执行公告
公告--王伟华、刘翠翠
  发布时间:2016-07-18 15:54:26 打印 字号: | |

王伟华、刘翠翠:

申请执行人郑丙彦与被执行人王伟华、刘翠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18日作出(2015)侯民初字第01362号民事裁判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伟华、刘翠翠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迁出位于本市青青家园104单元3310号房间。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贺洁

 

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