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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马绍杰、冯聪琴
  发布时间:2016-08-11 16:31:15 打印 字号: | |

马绍杰、冯聪琴: 

    本院执行的闫长波与你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25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偿还申请执行人闫长波250000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之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