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治峰、杨帆:
本院执行的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号执13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偿付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05014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