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香香与被执行人吉立慧、宋波、郭媛媛、冯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侯马市人民法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侯民初字第14号、(2015)临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香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343号执行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