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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8-16 11:24: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诉调对接中心审理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侯马经济开发区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汾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网络上提供服务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价款28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10000元。被告辩称,20141215日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为黄页网邻通和58微站通,给原告免费赠送动画flash。黄页网邻通的账号密码和58微站通账号密码在合同上都有标注,证明这两个业务都给原告做了,免费flash给原告也做了,原告虽不满意,但合同已经履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接案后,承办法官查阅了相关资料,对双方递交的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58同城网络服务单上服务时间(自产品上线之日起算)默认为合同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上线,原告侯马经济开发区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称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对合同未履行亦提供不出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该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