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林:
本院受理的史丽君申请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36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15)侯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李慧林向申请执行人史丽君给付租赁费14300元并将所租赁土地恢复原状予以交付;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1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