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丽:
关于申请执行人夏源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晋1081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327号执行执行通知书,命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