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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张伟
  发布时间:2016-09-14 17:15:52 打印 字号: | |

张伟: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尧都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31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尧都支行借款57290元及利息、滞纳金。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九月五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