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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侯马市鼎诚犇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9-20 08:48:31 打印 字号: | |

侯马市鼎诚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李素平与你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32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返还申请执行人李素平100000元及利息5000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