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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林霞
  发布时间:2016-09-20 08:52:46 打印 字号: | |

林霞:

关于申请执行人侯妹英与你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223日作出的(2015)侯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41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