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星、李红艳(燕):
本院受理的李忠林、李荣华申请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恢3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05)侯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张卫星、李红艳向申请执行人李忠林、李荣华给付借款136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715元,执行费19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