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我市鑫顺货运部负责人李某某因犯侵占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归还自诉人。这是我市第一起货运部负责人因侵占客户货款被判刑的案件。
在侯马从商的193名个体经营者推举诉讼代表人控诉鑫顺货运部负责人李某某犯侵占罪一案,我院于8月12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9月起个人经营侯马市鑫顺货运部,负责给客户发运货物并代收货款。2015年9月至今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代收193名客户货款489996元,经客户多次索要,拒不退还。
我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代收的193名客户的货款489996元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