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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姚晓芳、张虎房
  发布时间:2016-09-22 09:22:41 打印 字号: | |

姚晓芳、张虎房: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素玉与被执行人姚晓芳、张虎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5914日作出的(2015)侯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素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41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二人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