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校鸣、崔志茹:
申请执行人强华与被执行人王校鸣、崔志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2月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8日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强华4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校鸣、崔志茹至今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王校鸣、崔志茹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位于侯马市新田路南侧38号,房屋产权证编号为路东字第2140929001-01、2140929002-01、2140929003-01号房产。到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贺 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