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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王建勋
  发布时间:2016-10-08 10:56:11 打印 字号: | |

王建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潘延军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6)晋1081299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年九月八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