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顺、芦丽花: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与你们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7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以(2016)晋1081执1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侯马市浍滨街东侧,浍滨苑小区1号楼3单元2层322号房屋(待依法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二被执行人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前迁出位于侯马市浍滨街东侧,浍滨苑小区1号楼3单元2层32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浍滨字第2100420020)。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
贺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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