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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吴建鹏、秦红娟
  发布时间:2016-10-13 09:55:59 打印 字号: | |

吴建鹏、秦红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健利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6)晋1081378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年十月十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