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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接地气 深入调解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6-10-28 11:24:10 打印 字号: | |

今年5月,我院路西法庭受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唐某、丁某、田某因烧荒而将相邻原告土地上种植的银杏树苗引燃,造成不同程度的过火,后虽有部分返青,但仍有数百株树苗死去,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数万元。

收到案件后,主审法官周文博认为,这是一起因相邻土地发生意外火灾而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方面要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熟人社会特点,如果仅采用机械式的裁判,可能会激化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反而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原告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原告的损失系经济作物损毁所致,其损失计算需要专业的农林部门对树龄、过火程度、返青比例、并对照实时变动的市场价格采取综合评估,这对于个体经营的农户来讲成本过高,而若不进行评估的话,不仅判决难以认定,且被告方也会认为原告在“趁火打劫”(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原告认为自己20年树龄的银杏树每株价值近百元,而被告则坚持原告的损失根本没有这么高);同时,还要考虑到被告方的实际赔偿履行能力,不仅要让原告拿到裁判文书,还要能够实际获得赔偿。

      针对以上几点的考虑,承办法官加大庭前调解的力度,多次前往被烧现场、农户家中了解情况,并积极邀请双方当事人亲属、邻居、村干部共同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对被告表示了谅解,被告也从刚一开始的抗拒、疑惑,变成配合、理解,按照调解协议及时向原告赔偿了损失。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