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中条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宁国市双林工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454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86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