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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王新明
  发布时间:2016-11-03 15:38:54 打印 字号: | |

王新明:

本院执行的鞠光明与你欠款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25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鞠光明欠款10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