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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王永俊
  发布时间:2016-11-03 15:40:20 打印 字号: | |

王永俊:

本院执行的金戴斯(福建)轻工有限公司与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40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55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