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吉:
关于段为民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侯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为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61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