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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慧杰
  发布时间:2016-11-17 16:48:35 打印 字号: | |

李慧杰:

    本院执行石巧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39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巧玲借款25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之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