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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侯马市利华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16-11-22 11:31:09 打印 字号: | |

侯马市利华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的付拥师申请你单位合伙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66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15)侯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及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侯马市利华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向申请执行人付拥师给付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7550元,执行费6760元。

     本公告之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