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利华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的付拥师申请你单位合伙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66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15)侯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及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侯马市利华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向申请执行人付拥师给付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7550元,执行费6760元。
本公告之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