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源:
本院受理的裴惠申请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64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16)晋108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赵振源向申请执行人裴惠给付借款利息22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150元,执行费338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赵振源:
本院受理的裴惠申请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64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16)晋108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赵振源向申请执行人裴惠给付借款利息22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150元,执行费338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