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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赵振源
  发布时间:2016-11-23 09:21:04 打印 字号: | |

赵振源:

    本院受理的裴惠申请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64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16)晋108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赵振源向申请执行人裴惠给付借款利息22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150元,执行费338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