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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海仓
  发布时间:2016-11-23 15:46:45 打印 字号: | |

高海仓: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艳青与被执行人高海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侯马市人民法院2016414日作出的(2015)候民初字第146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艳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 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391执行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