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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宋波、郭媛媛
  发布时间:2016-11-23 15:48:38 打印 字号: | |

宋波、郭媛媛:

本院执行的王翼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624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翼欠款20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70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