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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朱海潮
  发布时间:2016-11-23 16:27:39 打印 字号: | |

朱海潮: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彩虹、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泰建筑机械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朱海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6126日作出的(2015)侯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彩虹、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泰建筑机械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63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