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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张玉龙、李悦香、张秧霖
  发布时间:2016-12-06 10:28:21 打印 字号: | |

张玉龙、李悦香、张秧霖

本院执行刘振彪与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62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三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偿付申请执行人刘振彪欠款200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三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