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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冯新上
  发布时间:2016-12-16 10:02:41 打印 字号: | |

冯新上:

本院执行的李来发与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62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来发货款4631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850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