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运清:
本院执行的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4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16)晋1081执422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450元、执行费510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