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新安: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晋1081执646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执行员 曹 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