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静华、刘增虎:
本院于2017年3月3日收到申请执行人李存华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提出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共计5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100元、执行费7750元,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