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静华、刘增虎、侯马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陈彩虹与侯静华、刘增虎、侯马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晋1081执664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彩虹7132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