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琪: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天成、刘冬梅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7)晋1081执163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本院(2016)晋1081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