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汇众达投资咨询公司侯马分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李宗达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侯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你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55000元及理财收益。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晋1081执1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