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 > 执行公告
公告--卢峰
  发布时间:2017-06-14 10:54:24 打印 字号: | |

卢峰:

本院立案执行的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二十四分公司与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高效农业研究所、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卢峰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0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晋1081执3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限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