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浩:
本院执行的高鹏飞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34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偿还申请执行人高鹏飞50000元及利息12000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王文浩:
本院执行的高鹏飞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34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偿还申请执行人高鹏飞50000元及利息12000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