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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霍国柱
  发布时间:2017-07-20 17:50:47 打印 字号: | |

霍国柱:

    本院执行吴改英与你刑事赔偿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35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退赔申请执行人吴改英38000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