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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樊小勇
  发布时间:2017-07-20 17:51:52 打印 字号: | |

樊小勇:

本院执行赵建与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26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赔偿申请执行人赵建26121.21元。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