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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张轩鸣
  发布时间:2017-08-07 15:18:23 打印 字号: | |

张轩鸣:

  本案立案执行的刘焕焕与张轩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轩鸣应于2016年10月2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588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晋1081执3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限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