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芋椋、张俊:
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晓玲与焦芋椋、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焦芋椋、张俊应于2017年3月1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33705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晋1081执3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