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席娟:
本院立案执行的王建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侯民初字第720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10月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79632元(其中本金70000元,利息35156元、违约金70456元、诉讼费3020元、执行费1000元),至今,截止到本公告发布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109176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为70456元。限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