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国(二):
本院受理茹英军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侯马市人民法院(2017)晋1081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40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茹英军借款本金75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