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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康娇娥、齐俊杰
  发布时间:2017-08-15 17:19:28 打印 字号: | |

康娇娥、齐俊杰:

本院执行王俊芳、荆乐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34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俊芳、荆乐乐到期借款3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