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庭学、何烈俊:
本院执行的宋玉彬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45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宋玉彬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19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你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强制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