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 > 执行公告
公告--郭年年
  发布时间:2017-08-31 08:49:35 打印 字号: | |

郭年年:

本院执行聂小珍与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34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偿还申请执行人聂小珍货款600000元并承担损失。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