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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瑞华
  发布时间:2017-08-31 08:51:07 打印 字号: | |

李瑞华: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樊青林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450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