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忠岷:
本院受理新绛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侯马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