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郭秋梅:
本院执行的张丽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4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