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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伟、郭秋梅
  发布时间:2017-09-27 17:00:40 打印 字号: | |

高伟、郭秋梅: 

本院执行的张丽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晋1081执4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徐利、谷明辉